香港中文大學音樂系校友會會章 (2004年12月11日通過,2005年1月7日起開始生效。)
(本章程共有章則69條,分入七章如下:
第一章 總則1-6,第二章 會員7-13,第三章 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14-30,第四章 幹事會31-48,第五章 財政49-62,第七章 其他63-69。)
第一章 總則
1 本會中文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音樂系校友會」,英文定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Music Department of CUHK」。以下簡稱本會。
2 本會以非謀利社團形式成立,由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音樂系」的校友組成。[1]
3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所有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音樂系」的校友,加強相互之守望相助精神及協助提高各人的專業水平,並以其專業知識推動香港的音樂發展。
4 本會的活動包括舉辦文娛、聯誼、音樂及學術活動;參加母校各種活動和舉辦其他一切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等。
5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新界沙田香港中文大學音樂系。
6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以中文及英文為工作語文。
第二章 會員
7 會員資格:凡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音樂系」的校友,包括日校、夜校、學士、碩士、博士,均可向幹事會申請,經幹事會批准,繳交永久會員會費後,由本會發給永久會員証,便成為會員。
8 會員權利:每一會員均享有同等權利。此等權利包括選舉、被選、提名、表決及罷免等。此外,並享有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的權利。
9 會員義務:會員應遵守本會會章、繳交會費、支持及協助推動本會各項活動,及共同組成本會之會員大會和幹事會等各項義務。
10 若會員有損害本會利益或違反本會會章的行為或言論,經出席會員大會全體人仕三分之二或以上議決通過,得終止其會員資格。
11 本會的合格會員全為永久會員。
12 新會員須一次過繳付永久會員會費港幣二百元正,非合格會員須繳付永久會員續會費港幣一百元正,才可成為永久會員。
13 會員退會後欲重新再加入本會,必須書面向幹事會提出,經幹事會通過後,再重新繳交永久會員會費港幣二百元正,才可再成為會員。
第三章 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14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立法、監察、及選舉機構,也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機構,其職權包括:通過及修訂會章、選舉及罷免幹事、檢討及通過幹事會會務和財務年報、訂定會務方針、提名及通過邀請本會顧問及討論和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15 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
16 會員大會主席一職由幹事會會長擔任。
17 會員大會開會時,如幹事會會長缺席,由幹事會副會長出任代主席,若幹事會會長與副會長同時缺席,則由出席會員互選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18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開會須十四天前通知會員,並附議程。
19 彈劾及修章議案須獲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會員贊成,始算通過。
20 除會章聲明特別議案所需之票數外,其他議案,若有出席會員過半數贊成,即可通過。
21 會員須由其本人行使投票權或用書面授權予他人投票。
22 會員大會全部會議均以三十人為法定人數,如因出席人數不足無法舉行會議,則可一星期後重行召開。
23 幹事會或有二十位以上會員聯名動議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如特別會員大會是由會員要求召開,幹事會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4 幹事會秘書必須將召開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和議程,最少於舉行會員大會前十四天發給各會員。而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幹事會秘書則必須最少於舉行特別會員大會前七天,將通知書和議程發給各會員。
25 特別會員大會只能討論議程所載事項,其決議與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
26 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因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以致流會時,幹事會須將該大會延期十四日舉行,幹事會秘書必須將延期大會的通知書,最少於該延期大會舉行前七天發給各會員。延期大會的法定人數仍為三十人。如延期大會亦因同樣理由再度流會時,幹事會須重複上述程序召開最後延期大會。屆時出席最後延期大會的會員人數無論多寡,亦作為法定人數論。
27 在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投票時,由會員互選兩名監票員,監察幹事會成員收集選票、點票及檢票等工作。
28 會員如要列席幹事會,可於開會前通知秘書。
29 本會設有顧問,由會員大會選定及邀請。
30 會員如有對會務不滿,可向幹事會提出書面投訴。幹事在任何情況下,未經決議,不得拒絕該項投訴,並須邀請投訴人陳述詳情。如幹事會會議後認為該項投訴不能成立時,須以書面向投訴人回覆。會員投訴若為幹事會拒絕,可以書面向會員大會投訴,由會員大會作最終決定。
第四章 幹事會
31 幹事會是本會最高行政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根據會章釐定政策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32 幹事會幹事共七至九名,全部由會員選出,全部幹事之選舉及委任均由會員大會負責執行。
33 幹事會內之不同職務,由會員大會選出的幹事在每屆第一次幹事會自行選出。
34 幹事會七至九位幹事之職務如下:
(一) 會長:為本會行政之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則統籌本會一切行政權責,主持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
(二)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工作,並於會長缺席期內,代行幹事會會務及主持幹事會會議。
(三) 秘書:處理幹事會一切秘書事務。
(四) 司庫:處理幹事會一切財政事務。
(五) 總務:負責會員推廣事宜,協助會長和副會長處理幹事會一切行政事務。
(六) 活動:協助處理本會一切音樂及學術活動。
(七) 內務聯絡:處理幹事會內及統籌本港和海外聯絡人的一切聯絡事務。
超過七人時,加:
(八) 學術:處理本會一切音樂及學術活動。
(九) 編輯:處理本會一切出版工作。
35 幹事會任期二年,由該年1月1日開始至翌年12月31日止。
36 幹事會每年至少須召開會議三次,如會長認為必要,或由三名幹事要求時,得舉行特別幹事會會議。
37 特別幹事會會議與幹事會會議有同等法定地位。
38 幹事會任何會議,須以半數幹事(至少4至5人)為法定人數。
39 每位幹事在幹事會內的每項決議可投一票,而每項決議必須得到該次出席幹事會過半數幹事的贊成票,才能通過。如決議的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會長除本身的決議票外,可另投多一票,以便決議能夠有結果。
40 若幹事會會長在任期內離任,則由幹事會副會長補替,若其他幹事在任期內離任,由會長提名,幹事會通過補替。
41 若幹事有失職實據,經四名或以上幹事 或 二十名或以上會員聯名向幹事會提出,幹事會應暫停該幹事的一切職務及向會員大會提出彈劾議案。
42 幹事會須於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年報,以備會員大會接納及通過。
43 幹事會各幹事,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副會長及司庫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44 幹事會有權自行選定各屆本港及海外聯絡人協助推行會務,此等代表均直接向幹事會負責。
45 本會一切對外書信和通告必須由會長簽署及加蓋本會印章才能生效。
46 本會一切對內書信和通告必須由秘書簽署及加蓋本會印章才能生效。
47 幹事會可以向會員及外界人士募捐,以協助本會推行活動之用。(經2021年7月23日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刪除)
48 本會在舉辦音樂及學術活動時,由幹事會釐訂收費水平,以求收支平衡。
第五章 財政
49 本會常務經費之使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50 凡動用本會經費,須得幹事會三分二以上幹事通過。
51 每屆會費盈餘得撥入下屆之使用。
52 會員退會,已繳所有費用,概不退回。
53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開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54 本會須於銀行設立儲蓄戶口及來往戶口最少各一個。
55 本會的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必須由司庫、會長或副會長其中兩人聯名簽署,並加蓋本會印章,才能生效。
56 本會一切支出單據必須由會長、副會長或秘書其中一人在背面簽署,才能生效。
57 司庫須負責管理和保存本會所有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有形資產,並對本會一切來往賬項,作出正確詳盡的記錄。並須編製週年賬表以備核數後提交會員大會。在會員大會中,司庫無權表決財政議案。
58 司庫須將超過五百元之現款存入幹事會指定以本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餘款應存放在安全地方。
59 幹事會可提名一位會員為核數員,由會員大會委任,任期為兩年一任,任滿可連任。本會可酌量給予酬勞。非本會會員也可被委任。
第六章 解散
60 必須有四份三會員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同意才可解散本會。
61 如本會解散,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必須清還,若有餘款由本會捐作慈善用途,若本會資產不足支付債項,祇能作清盤方式平均償還給債權人,各幹事和各會員不需負責,亦可依照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決定處理。
62 秘書必須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向社團註冊處呈報。
第七章 其他
63 本會共有兩個印章,各自由司庫和秘書保管。
64 本會的印章,只有幹事會議決同意時,才能使用。
65 本會會員名冊,由秘書保管和更新。
66 本會所有議決,均採用不記名投票制度。
67 本會可以與國內外的音樂團體聯繫及合辦音樂和學術活動。
68 任何人在本會主辦或合辦的一切活動中發生意外(包括身體受傷和違失樂器及貴重物品等),本會概不負責。
69 如會章有未盡善處,得由幹事會草議,再由出席會員大會全體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才得施行。
[1]2004年12月前以在讀同學資格入會者,其會籍不會因此修章而中斷。